北京二锅头的商标到底属于哪个企业?

北京二锅头的商标到底属于哪个企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北京二锅头”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河北省的一家酒厂因在商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酒”,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判赔10万元。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二锅头酒的北京企业,其前身为国营北京酿酒厂,成立于1949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酒类、生物制品、食品、饮料等。经过多年的发展,“红星二锅头”已成为知名的二锅头酒品牌之一。拥有第3200268号、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香河京运酿酒厂(以下简称京运酿酒厂)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曹继贤,经营范围:白酒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红星公司发现京运酿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外包装与红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无论是从整体构图还是局部信息上进行对比,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2020年,红星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红星公司享有涉案引证商标为其第3200268号、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为白酒,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杨旭东向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在本案审理中,当庭对前述公证取证封存证物进行了现场勘验,被控侵权酒水型号规格为500ml青色与白色长方体盒装北京二锅头酒,酒精度为56度,商标为“京运”,产地:廊坊市,生产商:香河京运酿酒厂。

京运酿酒厂被控侵权产品在立体形状、色彩搭配、文字排列、装潢元素的构成以及整体结构方面与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立体商标相比均无显著差别,构成近似,且在红星公司极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仿冒注册商标的意图明显。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京运酿酒厂产销的被控侵权酒水并非产于北京,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是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在性质上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对红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京运酒厂立刻停止侵犯红星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京运酒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京运酿酒厂虽然否认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其所生产,但民事诉讼举证以盖然性为标准,在未提交任何反证的前提下,仅否认难以推翻对方的举证。根据红星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了生产商为京运酿酒厂,则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即可认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上诉人京运酿酒厂。

一审判决以外观标注认定其承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红星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红星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终,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体商标就是三维标志,它和其他商标一样,都是为了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作出区分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不同的是,是以具有长、宽、高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通常包括商品的形状、包装或者商品的装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其外观风格往往会被注册为立体商标,擅自模仿会涉嫌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京运酿酒厂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却擅自在包装上使用“北京二锅头”等字样。引人误以为是“北京二锅头”相关商品。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维护商标就是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保护企业经济减少损失。企业要提高自身商标保护意识,做好全方位的商标注册布局工作,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行业树立了维权榜样,为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贡献了坚实的力量!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模仿、抄袭、山寨,几乎是很多行业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但是随着品牌意识增强,模仿、山寨都不再是好生意,一不小心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此,呼吁广大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打造自身品牌。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行为落入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