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名誉权
中国人对「名节」历来重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里的「节」,就是名节、名誉。古人为了自证清白可以做出断发、断指、自缢等令人发指的事情,现代社会则通过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起名誉权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那么,到底什么是名誉权?
法学教授杨立新对名誉权的定义是:
具体到法条有以下几则:
有趣的是,在互联网朝代,恣意放飞天性的民众遽增,不说对先人固守的「名节」早已置之脑后,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比较匮乏。最近和菜头就曝光了一位放飞自我的网友:
一个人如果不爱惜自己的名誉,就会不加省查地使用不当词汇,甚至侵犯到别人的名誉,给自己带来麻烦。事实上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名誉侵权案件判断起来并不复杂,只是对方想不想告的问题。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
《意见》是对名誉侵权行为样式的细化,将丑化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介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实质上是两种价值的动态博弈。其范围取决于社会的进步和法官的判例。
以金山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周鸿祎被诉侮辱、诽谤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周败诉后被责令删除博文,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金山安全公司 5 万元。本案被称为「微博第一案」,自此以后微博上的明星、行业大 V 、狗仔和段子手,其实在表达上已有技巧,他们会有公关公司和律师帮助,虽然树大招风,也较少惹官司上身。
普通网友顾忌较少,我国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也比较模糊,很容易在名誉权上躺枪。表达自由与人格权均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所珍视的公民基本权利,二者之间的冲突协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难题。如何确立适当的责任标准,是司法适用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困境。在「微博第一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微博言论空间的特点首次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归纳:
当事人周鸿祎的认错微博则巧妙点明,自己说的都是事实,但骂人是不对的:
著作权与名誉权的纠缠
具体到楚寒衣青事件,其实涉及两个方面:喵喵有没有抄袭楚寒衣青?她发布在微博上的抄袭告知函是否损害了喵喵的名誉权?
第一问因为楚寒衣青没有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所以答案不确定。事实上,著作权侵权认定非常严苛,我看到网上流传的调色盘,结构、顺序、语言并无完全一致处,单单人物相似、或不在一个结构中的描述相似,除非文字表述相同(直接抄袭),否则著作权是不保护的。读者诟病的主要是撞「自残」梗。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等,而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以有形方式对思想的表达。「自残」显然是一种叙事思路,而不是对思想的独特表达。如果「自残」也能得到保护,那第一篇描述「自残」行为的文学作品出世后,其他作品就不能再用。这显然又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核心精神。
仅就目前看到的证据,即便楚寒衣青到法院告喵喵抄袭,几乎可以肯定无法胜诉。
再看第二问,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直接说对方「抄袭」,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粉丝与创作者的互动在互联网时代非常直接,粉丝很容易据此去攻击、谩骂疑似抄袭者,最后的锅还是要创作者来背。最后法院判决也提到:
同时,在现有的著作权救济机制下,被指责抄袭者想通过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等待对方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然后举证自己并未抄袭,但楚寒衣青只有晋江网站出具的一份告知函,及网友自制的调色盘,两者都无法律效力,权威的第三方评价也无从谈起。我猜测是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抄袭,喵喵提起了名誉侵权之诉。结果官司打赢以后激起了晋江粉丝更大的反弹,粉丝的攻击和发掘隐私等行为已经为创作者招来一次官司,建议粉丝发声,一定要慎重,因为最后承受恶果的总是创作者。
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我供职于出版公司,无论是在出版社期间还是自己创业,遇到自己的作者、译者或编者遭遇著作侵权、名誉受损的情况,第一时间是通知长期合作的律师或律所,请律师评估侵权程度和发函,对方不予理睬再去法院。让创作者直接赤膊上阵在社交网络发声,不小心就会引发读者对他人的攻击行为,反而把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随着创作载体的变化,保护原创的责任也从出版社和出版公司,平移到网络公司。为创作者发声也成为平台责任的一部分,我们看到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各平台也开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譬如知乎的侵权投诉机制和微信原创机制,都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有力补充。未来好的平台,无论是社交网络、新闻媒体、影视公司还是游戏公司一定是注重版权,注重保护原创者的平台。在内容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下,尤其如此。
至于楚寒衣青和喵喵孰是孰非,还是要坚持用法律说话,粉丝着急出言不逊,帮倒忙不说,甚至可能惹祸上身。请记住,守护创作者的最好方式,是为 TA 请可靠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