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一阵子,最高院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规定,同行们正准备欢呼雀跃,但马上就发现了问题。
先对比以下新旧条文:
旧条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条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像有点不同?
其实都一样。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许多人说“哎~法院说不支持别人找我还债罗,老公向外借钱我也不用怕了。”
幸好没有媒体报道做更多文章误导群众,否则大家都要打脸打到脸肿。
条文并没有否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只是在多方争议以后很含蓄地加多一句“好吧,如果你对象真的是干坏事,我就饶过你,不用你还呗”。
关键是你怎么知道我对象是干坏事?
果然,你这边说“对啊,我是不知道的,你要证明给我看啊。”
好,我去试试。
找债权人,能让我对象赌博、和我对象串通的,会听我的跟在我屁股后面来证明我对象干坏事?万一搭上他们自己怎么办?我担心我小命也不保。
好吧,我再试试找个借据什么的。
借据上都写着“因XX经营需要”、“周转需要”。也是,瞒着对象举债这事不太光彩,即使写借据也不能说真话呀。
行,我去看看转账流水这些,转给谁总是知道的,证明给你看转给的人不是什么好东西不就完了。
一看流水,全是“取款记录”。
敢情都觉得自己聪明的很,懂得地下交易交现金。
最后,我哭丧着说,就是我对象坑的我,他真的干坏事了。
你摸摸我的头,很严肃地说:“那要举证啊,要有证据啊。”
没有,我没有证据。
“那只好让你一起赔罗”。你假装无奈的样子让我心痛。
看着那些判决,我就挺后悔的,当初为啥没给自己多买买买,早知道对象得出一半的钱,干嘛要过得那么抠嗦。
然后天天这么一想,人一不开心,就和对象吵架,吵到天昏地暗,最后离了。
创建于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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