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未作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具体包括哪些?

动产抵押权未作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具体包括哪些?

第三人可以理解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所有人,但主要是指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出卖该动产时候的买受人等,顶多再包含离婚析产和继承等情况。

这里多说一嘴: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存在某一项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情况(工程款、税款等极特例的场合除外)。在担保物权场合,所谓的优先权是指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说整个债权就有优先性了。在变现的价款不能全部清偿的时候,剩下未受清偿的债权也同样是一般债权,与其他一般债权无异。

所以,这个“抵押权”与“无担保债权”在标题中并列也是不严谨的。严格来说应该是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

我一直认为法律人表述一定要精准,就算被人说吹毛求疵也在所不惜。社会上的讼棍太多,不能同流合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