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答案不错,但是关于一夫一妻制在西方社会的法史脉络阐述并不完整,我献丑稍作补充。
一般讨论一夫一妻这个问题都是从希腊-罗马开始的。对于生活条件艰苦的部落时代的罗马来说,女性的生存几率较低,是需要到处去抢妹子的。
这幅《劫夺萨宾妇女》说的就是部落时代的罗马的故事,当时由于罗马王罗慕路斯宣称罗马是“无家可归者的避难所”,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凶手、杀人犯、难民、逃奴之类的人来到罗马。这些人中只有少数是有妻子的。因此罗慕路斯设计用宴席款待附近萨宾部落的人,然后趁机抢走没有防备的萨宾妇女们。萨宾人之后欲报此仇,和罗马人兵戎相见,但此时的萨宾妇女们已经和罗马人生儿育女。激战中这些妇女怀抱婴儿冲入战阵,要求自己的丈夫和父兄息战,由此制止了双方的血战,萨宾人之王塔提乌斯和罗马之王罗慕路斯共为新罗马之王。
看到这里你一定明白了,这种场合下你想提一夫多妻,那是嫌自己活得太长。
罗马法史上,早期的罗马社会婚姻,被称为“有夫权婚姻”。也就是女子出嫁之后,所属权归于丈夫,脱离父家的控制,如夫为他权人(罗马法以家属权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则妻由家父代行夫权。到了罗马共和国中期,基于万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改革,“无夫权婚姻”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妻子在家庭中取得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地位。之后除了部分神职人员,普遍地将无夫权婚姻作为婚姻标准。到了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已经完全将有夫权婚姻除法(PS:这里面,传奇皇后狄奥多拉的努力功不可没,女权主张还是要靠女人啊)。
甚至,婚姻权这种东西,还是罗马人身份的一种荣耀。非罗马公民缔结的婚姻,是不正当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那时候,为了拿个罗马户口也是要蛮拼的。
总之,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步提高,甚至到拥有很大的婚姻主动权,包括婚姻内的财产处置权和离婚权甚至是性生活质量权。《罗马民法大全》中甚至规定:如果婚后二年之内,丈夫因天生阳痿不能与妻子结合,她或者她的父亲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而不损失嫁资。
这个制度在女性权利普遍较低的古代为什么没有削弱反而日益强化,可能从希腊-罗马文明的内部还不太好找出有力的理由,但是与其他文明类比就或许有些线索。希腊和罗马属于城邦文明,虽然也属于农业文明范畴,但是相对来说,社会财富的生产要更多依赖于征服和贸易,而城市化本身需要的是有素质的人口而不仅仅是数量(后者可以被奴隶代替)。在古罗马,平民家庭维持生计所需花费不少,而促狭的生活环境也不能允许太多的人口增长。古代城市文明的生活环境,详情可见拙者另一答案:
作为财富高度集中的城市,富人阶层关注的永远不是多生几个孩子好种地,而是财产和家族的存续和所属。为了保证这一需求,最合适的就是通过法律保障每一家族成员的权益。这恐怕才是妇女地位在罗马法史上一步步得以巩固的原因。反过来的例证,你可以看到罗马历史上男子解决性欲的渠道众多,从奴隶到姘居,事实上说是一夫多妻也不为过,但核心利益——继承权、财产处置权,都保留在核心家庭成员手中。这是希腊法和罗马法在婚姻层面达成的共识。
同样,对家族的重视是几乎所有真.封建社会的共识。日本幕府时代的贵族家庭,重名而轻血统,只是为了家族存续,也是出于维护这一核心利益的需求。
因此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性伴侣的多寡,而在于法定权利的范畴。你看现在的大款,骗起妹子来毫无底线,唯独离婚再娶这个事情绝不让步,也是此类意识使然。
同样的,在中世纪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普遍地继承了罗马法的思想,而罕有例外者。整个中世纪也就是一部家族斗争史,核心门阀掌握着欧洲宫廷的权力,性或者爱,早已不在婚姻法的考量之内,门阀宗族之间的利益保障才是主体思想。同样,拜丕平献土,方有罗马核心领地,号令欧洲大陆的教宗,以罗马正祚而居,宣扬一夫一妻也顺理成章(当然基督教的核心理念和一夫一妻制比较切合也是事实),16世纪特兰特会议对一夫一妻制的正式确立不过是承认既有的风俗事实罢了。
楼主的问题其实是个巨大的问题,草草一个答案不过千百字,答主也只能尝试展示浩瀚历史中的一鳞片爪,以期抛砖引玉。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