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

如何看待《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新条例都有哪些重要变化?

去年,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媒体通报会上提及外籍感染者逐年增多,为此,新条例增添了对涉外艾滋病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同时,针对高危人群从吸毒者变为高校生、老年人以及流动务工人员的现状,条例规定加强对这三类人群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安全套、艾滋病自主检测服务包发售设施。而这其中,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引发了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这两条规定把我们重新拉回了对一个重要问题的探讨: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更重要,还是其亲密关系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更重要?尽管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以及合法权益,但由于艾滋病的隐蔽性和传染性,艾滋病人隐瞒其患病情况必然会对他人(特别是其性伴侣)的生命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威胁。因此,过度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必然与公众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

当我们面临这种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呢?

从伦理角度,防治艾滋病的伦理原则包括尊重原则、自主原则、无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协调原则。在五项原则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服从无伤害原则,不给患者或健康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从艾滋病防控角度,防止艾滋病传播的方法就是控制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其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告知与艾滋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包括家人、配偶、性伴侣等,指导他们改变高危行为,才能有效预防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从法律社会角度,尽管《宪法》《民法》《侵权责任法》都未对如何解决两者所产生的冲突进行规定,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此外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艾滋病人有义务将病情告知其性伴侣,即表明其隐私权并非绝对。况且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至上”的学说,当“隐私权本体利益”与“社会安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以保全后者为重。

因此,面对这种冲突时,应当以艾滋病患者的亲密关系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为重。当然,这不意味隐私权就无足轻重,我们只是在优先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空谈理论,不如来看看两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2015年,一河南女子婚检时得知自己疑似感染HIV,但没有告诉丈夫。婚后其丈夫发现自己感染了HIV,随后将婚检医疗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0万。

另一个案例更是一起悲剧:一名甘肃女性HIV感染者在首次被检测呈阳性后,并未将她的检测结果告之她的性伴侣,且结婚怀孕。在住院时以化名登记后,这位感染者又再次被检测出阳性,结果她本人和胎儿都没有存活,唯一庆幸的是她的丈夫没有被感染。

尽管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艾滋病患者有义务将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社会歧视环境的影响,艾滋病患者主动告知的情况非常少,所以才会上述案例的发生。

而云南新条例的发布,恰恰解决了这个痛点,也因此引发了热议。

然而有人可能会问了,这是否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2项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相冲突呢?

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2项规定中的“公开”是指不特定的对象,而《云南省艾滋防治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其病情”是指特定的对象,因为他们处于被感染的高风险中。

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云南新条例并没有突破上位法,同时也进一步解释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2项的模糊之处。

说完这个争议之处,我们再来说说云南新条例的第五十七条。

关于这个问题,美国、越南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认定为犯罪,设立了独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有些则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如欧洲一些国家以谋杀或伤害等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第114条、第155条、第234条、第360条、《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民用通则》第11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其适用的刑事立法包括故意传播性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定罪量刑,但仍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争议。比如传播性病罪仅适用于卖淫、嫖娼,对于夫妻间、非商业的同性性行为、非商业的异性性行为等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传染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故意传播艾滋的情况多数发生在两个人;由于艾滋病导致的死亡并非绝对死亡,又由于艾滋具有不可治愈性,死亡结果一般是又不可避免,所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未遂也都不妥当;故意伤害罪有轻伤害、重伤害以及伤害致死三种结果程度,由于艾滋病危害的严重性以及感染后死亡结果还没发生,就只考虑重伤害,但重伤该如何确定?等级如何划分?根据故意传播艾滋病所造成的危害该如何处罚?

其次,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取证、认定以及刑罚执行也相当困难。

此次云南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也将大众带回了对该问题的认识,至于云南省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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