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竞合解决法律条文适用范围问题。先解决了法律条文适用问题,才谈得上一罪、数罪的问题。
这里只回答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第42条规定:
相关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数个法律规范认定犯罪,且不属于前几条规定的情形(注:指数罪并罚和连续犯)的,按照下列规则,仅按照一个规定定罪:
(一)适用特别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二)基本规定优先于附属规定;
(三)更广泛、更复杂的规定包含了另一个规定涉及的行为,吸收该规定。
以上都是继受德国通说,俗称特别关系、附属关系、吸收关系。
特别关系,是指甲规范罪状包含了乙规范罪状的所有内容,并还有额外的内容。此时加规范称为特别规定,乙规范称为一般规定。
例如: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38条)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145条)的特别规定。杀人当然包括对他人健康的伤害,且包含了导致死亡这个新内容。
抢劫罪(刑法253条)是盗窃罪(刑法251条)的特别规定,抢劫当然包括取走他人物品的内容,且包含了暴力、威胁或使之无法抗拒的内容。
附属关系,是指甲规范和乙规范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且法律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得出结论,甲规范仅在乙规范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通常甲规范是相对较轻的规范,用于填补其他规范未规定的空白,法律中常以“如果其他法律未规定更重刑罚”来表述。
例如:侵害和损坏国有资产罪(刑法第249条)是补充规定,损坏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时,不适用刑法第249条,不构成侵害和损坏国有资产罪,构成加重损毁物品罪(刑法第259条)。
吸收关系,甲规范规定的较重犯罪行为通常(不是必然)伴随乙规范规定的较轻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通常伴随损坏其衣物等随身物品(但不是必然,例如毒杀就未必),因此仅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38条),而不适用刑法第258条,不构成损毁物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