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本质区别。应收账款转让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债权人继受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买卖关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将应收账款为担保增加其信用指数,在其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之前都是合法质押债权的所有人。
实现方式与效果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转让人已经完全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自行承担能否从债务人处收回账款以及收回款项多少的风险。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应收账款收回的数额与担保债权的大小仍与出质人息息相关,质权人应将应收账款数额大于担保的债权额的部分还给出资人,反之,质权人可以就不足部分继续要求出质人偿还。同时,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收账款脱离出让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其他债权人除非具有其他合法理由,否则不能就该笔应收账款主张任何权利。
风险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坏账担保责任也随之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出让人完全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应收账款可能收取不能的风险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同时拥有对出质人的债权请求权和对应收账款的质权,两种信用叠加以降低质权人承担的风险。
收益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获得收益来源于以低价买进后高价卖出的差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所以通常情况下,保理商会以低于应收账款实际数额的价格买进,因其收回应收账款的回收率高于普通债权人,收取不能的风险较低,赚取其中差价,相对于仅收取利息的质权人而言收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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